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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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6 07:17: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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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6 07:19:00 | 只看该作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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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6 07:24: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李木匠 于 2019-3-16 07: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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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6 07:36:15 | 只看该作者
对建筑企业有三大影响

据记者了解,《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很难被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筑企业的法律义务一般就是按照规定按项目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即使建筑企业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包工头,建筑企业也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一般不会承担其他劳动关系项下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建筑工程项目普遍存在多次违法转分包和包工头招用农民工只有口头协议的情况,农民工发生工伤和欠薪时很难举证造成维权困难,各个主体相互推诿、逃避责任,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被侵犯。

不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杰对记者表示,随着《管理办法》的实施和落实,上述情况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将是十分重大的,包括:

一是建筑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意味着建筑企业必须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加班待遇、安排年休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等,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将会增加。

二是建筑企业需要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对建筑工人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安全培训、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管理,管理成本和难度也会加大。

三是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信息均已录入实名制管理平台,建筑企业侵犯建筑工人合法劳动保障权益时,建筑工人举证和维权将变得相对容易,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建筑企业将很难逃避法律责任。

因此,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作出调整进行应对。而包工头和劳务公司,将被专业作业企业取代。

建筑工人权益保护将得到强化

“《管理办法》的核心不仅仅是建筑工人的实名化,更重要的是它在推动我国建筑领域用工关系的劳动关系化。如果得到严格实施,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将得到很大程度的强化。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还将为解决工伤保险等问题提供前提。” 中央财经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对记者说。

不过,沈建峰也表示,目前尚有一些劳动法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例如,根据现行法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将不能认定劳动关系。那么,这些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超龄工人如何进入建筑用工市场还有待解决。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张志友则担心,《管理办法》在建筑领域用工实践中的落地实施存在一定难度。

“例如,《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在分包单位中就很难实现。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实际上分包单位能否足额向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取决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能否及时支付工程款。”张志友律师说。

此外,一位长期关注建筑农民工权益的社会工作师李大君对记者表示,在实践中,有的建筑工地虽然和建筑工人签合同,但签的却是虚假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的工资数额比实际工资少甚至只有实际工资的一半,未来发生劳动争议对建筑工人很不利。

因此,李大君认为,《管理办法》施行后,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是监督督促《管理办法》的落地实施。

“总之,《管理办法》是一次值得期待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工伤问题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各方继续尝试,最终能制定相关的法律,从整体制度设计上解决建筑领域用工带来的问题。”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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