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土地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土地的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民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24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议事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财产管理机制、服务群众机制、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土地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土地布局优化、多规融合,节约集约利用,耕地有效保护和违法用地有效控制,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得、有序流转、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夯实农村土地基层管理基础。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民政局、农林局(农办)、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民主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村根据国家关于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成立村土地民主管理组织,行使土地民主管理职责。人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董事会、监事会)及若干村民代表(股东)组成。办公室人员由村党组织(董事会)提出建议名单,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下文。村土地民主管理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专项小组。 第五条 土地民主管理组织主要职责: (一)编制并执行村庄发展一体化规划。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立足本村经济基础、地形地貌、文化传承等实际,注重环境改善和资源开发保护相结合,组织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融合的村庄发展一体化规划。 (二)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积极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坚决制止侵占、破坏耕地现象。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等,积极开展土地整治,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动员村民共同参与耕地保护。 (三)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取得置换细则、宅基地分配方案。要发挥好村级自治和民主管理职能,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强化建房审批民主决策程序,对申请建房条件严格把关,按规定进行公示。统筹兼顾村民建房需求,合理安排建房时序,优先解决无房户、特困户、D级危房户的建房需求。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公正合理确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按政策将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向群众兑付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方案,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 (七)依据自愿有偿的原则,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退出办法,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序退出闲置的宅基地。 (八)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并执行宅基地有偿调剂、有偿选位、有偿使用费收缴实施细则;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基数面积、收费标准及配套措施;指派专人收取,建立信息台账,加强对有偿使用收益的收缴和使用的管理。 (九)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查和管理,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序、规范。加强对流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的管理。 (十)加强对宅基地抵押、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建立宅基地抵押、担保的审查和管理制度,严格条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十一)加强对违法用地的监管。应积极发挥村内民主组织的作用,发动村民共同参与违法用地监管。要确定每个自然村至少有一名巡查人员,掌握第一手的土地违法信息,及时发现和快速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要加强农民建房批后监管,从砌基到竣工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处置。主动帮助村民协调解决有关用地矛盾和纠纷,建设和谐平安村庄。对违法占地及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及时搜集、掌握情况,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制止”,确保“无违建”。 (十二)对退出宅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拆除,开展宅基地复垦,并加强对宅基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及后期管护。 (十三)配合做好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十四)加强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三章 民主管理决策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宅基地取得置换、村庄规划编制、违法用地管控、土地征收、土地复垦、宅基地抵押担保、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工作纳入村级土地民主管理决策范围,所作决定应当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七条 涉及违法用地管控等需及时处理的日常事务,可以以 “一事一议”的形式立即作出决策。 农村建房审批等农村土地管理一般性事务,每月应定期商议一次。 涉及宅基地取得置换、村庄规划编制、土地复垦等重大事项时,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进行民主决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建立农村土地民主管理考核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每季度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行政村的土地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评分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与村干部基本报酬相挂钩。 第九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