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分类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有偿使用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机制对分配取得的宅基地实行有偿调剂,有偿选位;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过标准占用以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与监督;民政局、财政局、农林局(农办)、社区办、审计局、监察局、行政执法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 第二章 有偿调剂和有偿选位 第四条 宅基地面积超出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户型面积,在落地前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回购,有偿调剂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 各村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实际制定调剂细则,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有偿调剂结果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鉴证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局备案。 第七条 宅基地可采用投标方式进行有偿选位。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制订投标细则,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参加选位的农户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少于评估价格的30%,投票人中投后反悔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承担再次投标选位差价的损失。 第九条 投标选位所得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协商或民主自治方式决定资金用途。 第三章超过标准占用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有偿使用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历史等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超出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加大持有成本,逐步退出超占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实行有偿使用,运用经济调节手段,鼓励自愿有偿退出占用的宅基地。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费参照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以户为单位,分区域分类分档累进计收,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面积、收费额度等情况登记造册,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收缴。 第十四条 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农田水利建设等。 第十六条 自愿退出宅基地的,退回当年度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宅基地有偿选位、有偿使用收费凭证不作为不动产确权来源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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