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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1 功能要求
2.1.1 住宅项目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 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足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2.1.3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民用水、用电、通风、炊事等基本生活的要求。
2.1.4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
2.1.5 住宅建筑项目应配置附属道路、绿地,并具备商业服务、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住宅建筑布局应保障日照标准。
2.1.6 住宅建筑应对用水、用电、用气进行分户计量。
2.1.7 农村住宅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农机具、农作物储藏等基本功能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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