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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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20:1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
2、住宅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只有本社常住户口的农村村民才能申请占本社集体土地住宅,申请时请附本户户口成员信息表交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
4、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及村镇建设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
5、在各类规划区内建房的应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涉及道路、天然气管道、通信线、电线、河流、塘库等影响安全的地方,须经相关部门签同意意见。
6、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出批准面积占地按未经批准处置,批甲地占乙地按未经批准处罚。对非法占用耕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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