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建设报批程序 (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流程为准) 1、申请:建房户向所在的村组提出建房书面申请,经村组审核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镇政府城建、国土部门,同时向城建、国土部门提交户口本及原房产权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 2、审核:镇政府根据建房户所提交的申请及户口本,原房产权证等资料上所记载的信息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建房的,做好登记,并与申请人约定好到实地查看的时间。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3、选址:镇政府城建、国土部门按照与申请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对申请人选定的建房地基进行实地查勘,对选址符合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发放建设申报表并指导申请人填写。 4、填报申报表:申请人按照建设申报表上内容准确、无误填写齐全并经村组两级分别签注意见盖章后报镇政府城建、国土部门,同时完清有关税费。 5、审批:镇政府城建、国土部门收到申请人报来的建设申报表后,经审核无误后附上申请人缴纳税费的相关收据报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对占用耕地建房的报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6、核发许可证或建房证: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城建办代镇政府向申请人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国土部门向申请人核发用地许可证。 7、放线:申请人取得建设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后,必须经镇政府城建办、国土部门到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8、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城建、国土部门到现场验收,符合批准手续的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不符合批准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