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非公寓式村民住宅的建设技术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面积要求 不同类型的房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确定面积。 二、建筑层数和高度要求 建筑层数应当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4米。 三、退缩间距要求 (一)新规划村民住宅,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6米,次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米(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者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应当预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二)现状村民住宅改建、扩建,不得影响邻屋安全,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2米(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其他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0.6米(以用地边界为基准,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 四、其他要求: (一)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阳台、飘窗、雨蓬、花槽、台阶等。住宅次要朝向外墙应当为防火墙。
(二)新规划村民住宅区应规划设置组团道路,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边线应当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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