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7〕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江高、人和、太和、钟落潭镇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均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或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存量建设用地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规划核实工作;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对城管部门移送的违法建设提出规划定性意见;为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镇政府(以下简称镇)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的初审;审核村民申报的“一户一宅”情况;查处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 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报建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 区住建局负责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施工建设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 区城管、公安、发改、环保、水务、农林、文广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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