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老城区私人房屋改建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查看: 2050|回复: 0

1579

主题

2645

帖子

1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499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18 20:02: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老城区私人房屋改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liuyang.gov.cn/liuyan ... /1769511/index.html

浏阳市老城区私人房屋改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从严控制我市老城区私人房屋改建,提升老城区建设水平和环境品质,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老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城区,包括淮川街道全部区域,集里街道集里桥社区及神仙坳社区全部区域,百宜社区、禧和社区的部分区域。

第三条  老城区私人房屋改建指村(居)民在老城区内合法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改建房屋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严格控制老城区私人房屋改建行为,原则上老城区内经专业机构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私人房屋,方可进行改建。

第五条  已纳入旧城改造或征收范围的危房,原则上应由市城建集团提前安置或征收。已纳入旧城改造或征收范围,经市城建集团确定不能提前安置或征收、无法继续使用的D级危房,可按本办法进行改建。

第三章  改建审批

第六条  老城区私人危房的改建在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由建房户备齐必备资料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改建申请,市规划部门根据下列条件对建房户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危房及其等级确定必须经专业机构鉴定,并经住建部门审查确认;

(二)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危房,严格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的原则改建,不得增加建设规模和改变用地规划性质;

(三)危房改建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符合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四)临城市道路、绿地、水域等重点地段和重点区域的危房改建,还须编制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审查;

(五)对涉及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须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确保用地权属清晰,相关邻里无矛盾纠纷。

第七条  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改建的,经市规划、国土、住建、城建集团、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八条  老城区私人房屋改建,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以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由市规划、城管部门依法依职权查处;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的,由市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老城区私人房屋违法改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设规模等进行建设,侵害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无法消除影响的;

(二)占用公共用地,影响近期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

(三)存在消防间距不足、自身建筑安全隐患或对相邻建筑造成安全隐患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第十条  老城区私人房屋违法改建,未对城市规划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并督促其整改;未按照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整改到位的,不予结案,不得续办或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未办理规划行政许可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把关,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审批,加大对老城区私人房屋改建监管力度,督促私人房屋改建严格按审批要求建设。

第十二条  对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收藏 转播 分享 打赏0人打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搜索 官方QQ群
返回顶部 关注微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