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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请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审请条件
1.农村村民户,两个男孩以上,长子年满22周岁,无房分居的;
2.因招婿男到女家落户的,须持结婚证等法律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外地人口须在女方所在地派出所取得合法落户手续后方可提出申请;
3.因离婚原因,由未分得房屋的一方持合法离婚手续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4.因四世同堂,只有一处住宅且单传,其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5.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的;
6.因交通不便,吃水困难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搬迁,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原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
4.村委会公示证明;
5.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国土分局提供,个人填写申请,村委会公式并审核,乡(镇)政府填写审核意见)
6.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国土分局提供,乡镇政府填报,一式四份)
7.离婚无房需提交离婚证复印件、财产分割证明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8.男到女方需提交结婚证、合法落户手续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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