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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基础编码:0100153000
实施编码:110000000000000026681100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号令:(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附件2“北京市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43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下放后的实施机关:区县政府)。
服务对象:自然人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村(社区)级、区级、乡镇(街道)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国土)
实施主体: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国土)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市级管理、区级审批
行使内容:市级管理、区级审批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朝阳分局,市国土局大兴分局,市国土局东城分局,市国土局房山分局,市国土局丰台分局,市国土局海淀分局,市国土局怀柔分局,市国土局门头沟分局,市国土局密云分局,市国土局平谷分局,市国土局石景山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通州分局,市国土局西城分局,市国土局延庆分局
是否零办理量:否
是否固资事项:否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各区分局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各区分局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否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各区分局
所在窗口:各区分局窗口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96160
投诉电话:96160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原件1份)
2、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2)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免交)(原件1份)
4、村民会议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公示证明材料(原件1份)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复印件1份;含附图)
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的复印件,均应由申请人签字。
受理条件: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条件:1、申请人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申请人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4、原有住房未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为实际使用人。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各区分局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期限:2年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是
网上支付:否
物流快递:否
运行系统: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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