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清洁水法》
美国联邦政府主要的水污染控制法律。该法最早是在1948年由国会通过。当时称《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后在1965年、1972年、1977年、1981年和1985年多次修改。其中1972年和1977年的修改较大,被改名为 《清洁水法》。该法共5章73条,全文共12万字左右,规定异常庞杂,但其中有两个基本内容: ①规定了国家控制水污染的目的和目标,即恢复和维护国家水体化学、物理和生物完整性,到1985年消除向国家通航水体的污染物排放,到1983年水质要达到保持鱼类、贝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繁殖和可供人类水上或水中娱乐的标准。②规定了实现这些目标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许可证制度 (亦称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缩写为NPDES);以处理技术为基础的排放标准; 联邦拨款修建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厂; 对某些有特殊影响的污染物(如油类或有害污染物)实行特殊限制;包括诉权等的司法审查程序。然而,该法规定的目标至今尚未实现,只起到了一定的强制性限制作用,促进了美国的水污染控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