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
4.8.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污水管道。
4.8.2 隔油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计算;
2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
3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宜为2min~10min;
4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
5 隔油池应设活动盖板;进水管应考虑有清通的可能;
6 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得小于0.6m。
4.8.2A 隔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油器内应有拦截固体残渣装置,并便于清理;
2 容器内宜设置气浮、加热、过滤等油水分离装置;
3 隔油器应设置超越管,超越管管径与进水管管径应相同;
4 密闭式隔油器应设置通气管,通气管应单独接至室外;
5 隔油器设置在设备间时,设备间应有通风排气装置,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时。
4.8.3 降温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高于40℃的排水,应优先考虑将所含热量回收利用,如不可能或回收不合理时,在排入城镇排水管道之前应设降温池;降温池应设置于室外;
2 降温宜采用较高温度排水与冷水在池内混合的方法进行。冷却水应尽量利用低温废水;所需冷却水量应按热平衡方法计算;
3 降温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间断排放污水时,应按一次最大排水量与所需冷却水量的总和计算有效容积;
2)连续排放污水时,应保证污水与冷却水能充分混合。
4 降温池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压高温污水进水管口宜装设消音设施,有两次蒸发时,管口应露出水面向上并应采取防止烫伤人的措施;无两次蒸发时,管口宜插进水中深度200mm以上;
2) 冷却水与高温水混合可采用穿孔管喷洒,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做冷却水时,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3) 降温池虹吸排水管管口应设在水池底部;
4) 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5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注:当受条件限制化粪池设置于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通气、防臭和防爆措施。
4.8.6 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化粪池污水部分容积(m³);
——化粪池污泥部分容积(m³);
——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见表4.8.6-1;
表4.8.6-1 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
——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h),应根据污水量确定,宜采用12h~24h;
——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人·d)见表4.8.6-2;
表4.8.6-2 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
——污泥清掏周期应根据污水温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3~12)个月;
——新鲜污泥含水率可按95%计算;
——发酵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计算;
——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宜取0.8;
1.2——清掏后遗留20%的容积系数;
m——化粪池服务总人数;
——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可按表4.8.6-3确定。
表4.8.6-3 化粪池使用人数百分数
4.8.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但深度(水面至池底)不得小于1.30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0m;
2 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
3 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4 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
5 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6 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防止渗漏;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8.8A 医院污水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
4.8.9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当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时,宜采用一级处理;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或海域时,应采用二级处理。
4.8.10 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与病房、医疗室、住宅等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隔离带。
4.8.11 传染病房的污水经消毒后可与普通病房污水进行合并处理。
4.8.12 当医院污水排入下列水体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8.8A条规定外,还应根据受水体的要求进行深度水处理:
1 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 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
2 现行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规定的一、二类海域;
3 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当排入娱乐和体育用水水体、渔业用水水体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4.8.13 化粪池作为医院污水消毒前的预处理时,化粪池的容积宜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24h~36h计算,污泥清掏周期宜为0.5a~1.0a。
4.8.14 医院污水消毒宜采用氯消毒(成品次氯酸钠、氯片、漂白粉、漂粉精或液氯)。当运输或供应困难时,可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化学法制备二氧化氯消毒方式。
当有特殊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臭氧消毒法。
4.8.14A 采用氯消毒后的污水,当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时,应进行脱氯处理,处理后的余氯应小于0.5mg/L。
4.8.15 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进行单独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4.8.16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宜由城市环卫部门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当城镇无集中处置条件时,可采用高温堆肥或石灰消化方法处理。
4.8.17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回用或排放要求确定。
4.8.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2 建筑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 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 处理站当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5 处理站与给水泵站及清水池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4.8.19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
4.8.19A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超越管。
4.8.20 生活污水处理应设置排臭系统,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8.20A 医院污水处理站排臭系统宜进行除臭、除味处理。处理后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中规定的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4.8.21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10070的有关要求。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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