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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anzhu 于 2023-11-12 16:28 编辑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饮食业含油污水处理装置》CCAEPI-RG -S-031-2012
1适用范围
为保证饮食业含油污水处理装置的处理能力,制定本认证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处理饮食业含油污水处理整体装置,包括含油污水预处理单元和生化/物化处理单元。本实施规则不适用于斜板(管)隔油装置或其它形式的单- -物理法隔油的装置。
2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不同的产品型式、结构和主要配套设备来划分申请单元。产品由同一生产厂生产,且产品型式、结构完全相同,仅规格不同的产品系列也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依据不同标准生产或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
d)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e)产品说明书、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f)其它需要的文件。
4.2产品检验
4.2.2产品检验的方式
依据产品型式,采取生产工厂与应用现场产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采取审查用户验收检测报告的方式。
4.2.3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
《斜管(板)隔油装置》(H/T244-2006) ;《油污水分离装置》 (GB12917-1991) ;《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1-89)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8-96)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1914-89) ;《环境环保产品技术要求旋转式滗水器》(HJ/T277-2008) 。
4.2.4检验方法、项目及相应技术要求
依据HJ/T244-2006、GB12917-1991 、GB8978-1996、GB11901-89、 GB/T16488-96、GB/T11914-89 及HJ/T277-2008所规定和/或引用的检验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具体项目见附表1。产品检验由认证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施行检测。
4.3工厂质量体系检查
4.3.1检查内容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主要依据《环保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范围覆盖申请认证声嬴药所背即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括与制造该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相关的质量活动。
4.3.2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产品检验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厂为3至6人天。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根据产品和相关标准确定(因检验项不合格,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检验完成后,提交报告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4.5认证后监督
4.5.1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 -般情况下,在获证后三年有效期内,进行两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
证后工厂是否持续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的能力要求,以及产品- -致性检查。监督检查可
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a)工厂质量体系检查;
b)产品性能抽检;
c)用户调查。
4.5.2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 -致性时。
4.5.3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持依赖于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主要设计参数、产品结构、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证书持有者法人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如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确定是否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相关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对扩展产品检验时,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6.3标志的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附表1 饮食业含油污水处理装产品检验项目与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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