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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审批事项:
1.新建村民住宅应按照规划相关要求设坡屋项,坡屋顶投影面积不少于筑占地面积的70%;建筑外立面应同步装修,不能为裸房,如因经济受限应采用涂料、水泥砂浆等进行基本装修;
建筑风格样式体现地方特色。坡屋頂起坡点不得高于项层屋面0.50米,坡屋顶高度不得高于2.20米。坡屋项不计入筑层数,不计算建筑面积。
2.底层允许建设架空层作为停车位或其他使用空间,层高不得高于2.20米,不计入设层数、不计算建筑面积;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增加层高。
3.对批建三层的农村住宅总度应控制在14米以内(按坡项最高点位置, 下同),如未设架空层,总度应控制在11.80米以内;对批建四层的农村住宅,总高应控制在17米以内, 如未设置架空层,总高度应控制在14.80米以内。
[摘自厦府(2018)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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