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2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若干规定》的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 1.严格规划管控。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涉及多个省直单位的,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3.规范建设审批和监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明确监管机构和人员。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制定“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验收工作。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标志牌制度,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每栋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建设信息抄送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严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管理 5.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和人数管控。规范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时,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所有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权属证明和每栋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不超过三种的承诺书,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省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居民自建房转为经营性用途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市州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区分不同经营业态制定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人数控制标准,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指导督促各地完成不符合经营业态和人数规定的居民自建房调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民政厅) 6.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完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依法开展居民自建房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做好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救援工作。(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7.开展居民自建房保险服务。开发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险产品,鼓励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购买房屋安全保险。(责任单位:湖南银保监局) (三)加强居民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 8.严格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情形。建立完善居民自建房安全鉴定制度,安全排查整治中发现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受损的房屋,存在其他明显安全隐患的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教育培训、养老等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信息纳入房屋安全明白卡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民政厅) 9.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完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性文件,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结合本地实际,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设施,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名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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