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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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23:3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长沙县金井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县政策规定,结合金井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井镇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权限与村民委员会一致。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户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城镇建设规模范围外的村庄,可通过村庄整治、闲置宅基地腾退等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或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村庄,可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满足农户住房建设需求。

二、审批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加强组织保障。按照“县级主导、镇(街)主责、村(社区)主体”原则,全面加强全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统筹和协调全镇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明确管理机构,界定工作职责,实行“专人、专岗、专窗”管理服务。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 宅基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金井镇人民政府是宅基地布局、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的责任主体。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统筹宅基地布局;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承担违法用地查处;监督村民委员会宅基地分配、使用、有偿退出、流转和闲置宅基地利用。村民委员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布局、分配、使用、流转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农户建房和保障农户住房安全。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优化宅基地布局,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承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组织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承担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农村宅基地规划,承担宅基地用途管制、选址审查和规划许可。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风貌、施工质量和住房安全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所负责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参与违法使用宅基地处置。

经济发展办和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金井行政执法队承担法律、法规、政策指导违法用地查处责任,并建立违法用地查处机制和预防机制。

派出所、应急管理、水利、电力、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镇提议,负责出具本部门需要审查的意见。

三、宅基地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严格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建房申请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主。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机构、房地产开发商不得申请和占有农村宅基地。任何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已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迁入人员)不得申请建房,不得计入建房人口。

第七条 严格“一户一宅”审查。宅基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夫妻双方只能共有一处宅基地。单户家庭占地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3人或3人以下)构成一个宅基地建房基准户。独生子女户无论分户与否,应当相互伴靠构成宅基地建房基准户。多子女家庭,父母应当伴靠一个已分户的成年子女建房。充分保障农村无子女户、适婚孤儿(女)户、寡(鳏)居户的宅基地资格权,除已实现住房兜底保障的以外,视同基准户予以宅基地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选址要求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3、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通过违法、违规、违纪手段获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通过虚假婚姻关系分立户,骗取建房资格被查实的;

5、原有农房已出卖、出租、赠与、用途变更的;

6、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虽迁入,但在原集体已有宅基地未退出的;

7、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有或共有其他住房,长期不在本集体生产生活,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

8、夫妻双方分属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且一方已有宅基地,另一方以户主身份申请宅基地的;

9、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10、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后住房需要的;

11、已实现征地拆迁安置的;

12、除原房屋属危房,且所属镇未安排临时性安置房,或不予临时性安置住房补助外,其建房选址区域已纳入拟征地范围、已发布征地公告、已发布拟征地告知书等三者之一的;

1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八条 严格宅基地建房选址审查。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组道路不少于2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1、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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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23:32:51 | 只看该作者

第九条 严格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城镇规划范围外,使用荒山荒地新建或“拆旧(旧居须有规划)建新”的,每个基准户可占地1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建房的,每个基准户可占地9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1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地类建房的,每个基准户可占地1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1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8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可在省定标准内,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户增加占地面积10平方米。

支持已分户农户家庭共用一块宅基地合作建房,实行“并户申请,一次审批”,合建面积可按单户占地面积标准上调50%予以分配。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超过用地标准50%以上的农户家庭再分户的,不再为新户分配新的宅基地,可通过变更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晰宅基地占有权和农房使用权,也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合作改建。

第十条 宅基地建房最多建三层。每层高度不超过4米。新建农房附属的畜禽栏舍、晒谷坪等生产设施用地未超出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面积的可纳入宅基地用地范畴。不在宅基地审批范围内的附属畜禽栏舍可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范畴。除已批准可建多层的畜禽栏舍外,其它附属用房(杂屋)限建一层。严禁圈占土地建设大型别墅和私人会馆。

四、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按“村民申请、村组审查、部门联审、镇审批”的程序,严格把关资格权审查、一户一宅审查、空间规划审查、建房选址审查、建房质量安全审查。落实抓牢以下环节:

1、村民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本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第三轮公示表(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复印件给农户,加盖村、组公章)、集体经济组织内直系亲属户口本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内直系亲属建房证复印件或不动产登记证、原房屋建房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2、村组审查。村组收到申请后,应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不作为法定条件),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宅基地建房公示图片等报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建房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街)审批。没有分设村民小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审批。

3、部门联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所、村镇服务中心等部门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实地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明确建房选址。涉及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环保、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建房选址严格按照《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镇审批。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分管负责人复审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村庄规划范围内利用已有宅基地或空闲建设用地的,同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需占用农用地的,报请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好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再同步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应当先取得规划许可,再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县政府统一制订,免收证书工本费。《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二年,加盖镇(街)公章生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规定由自然资源所审批加盖自然资源部门公章。

5、用地建房管理。宅基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在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的基础上,再落实如下“三到场”:一要落实宅基地丈量批放到场。定位放线、现场开工查验后,申请农户方可开工。二要落实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到场。安排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巡查,登记巡查情况台账。三要落实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批准面积、四至、层高、风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新址建房的,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拒不交还的,旧房占地按违法用地论处,不得对新房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 健全审批管理机制。要建立审批台账,按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报备。要严格档案管理,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五、违法用地和违规审批查处

第十三条 各村(社区)应当明确基层宅基地管理员 ,熟悉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开展日常性巡查工作,对于农户违法用地建房、不经审批建房、不按审批要求建房的;建筑工匠、建工企业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施工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村(社区)基层宅基地管理员,应及时发现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金井镇农村宅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镇将各村(社区)开展日常性巡查工作建立台账纳入绩效考核。镇建立违法用地查处机制,及时制止和查处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对于超出执法权限的,移送县级行政执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3、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5、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6、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镇(街)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按程序调整实施细则。本办法由金井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沙县金井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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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23:34:07 | 只看该作者
解读:《长沙县金井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县政策规定,结合金井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金井镇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审批管理

二、《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是什么?

2020年12月30日

三、《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是什么?

按“村民申请、村组审查、部门联审、镇审批”的程序,严格把关资格权审查、一户一宅审查、空间规划审查、建房选址审查、建房质量安全审查。

健全审批管理机制。要建立审批台账,按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报备。要严格档案管理,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各村(社区)应当明确基层宅基地管理员,熟悉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开展日常性巡查工作,对于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社区)基层宅基地管理员,及时发现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金井镇农村宅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长沙县金井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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