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县金井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县政策规定,结合金井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井镇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权限与村民委员会一致。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户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城镇建设规模范围外的村庄,可通过村庄整治、闲置宅基地腾退等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或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村庄,可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满足农户住房建设需求。 二、审批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加强组织保障。按照“县级主导、镇(街)主责、村(社区)主体”原则,全面加强全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统筹和协调全镇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明确管理机构,界定工作职责,实行“专人、专岗、专窗”管理服务。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 宅基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金井镇人民政府是宅基地布局、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的责任主体。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统筹宅基地布局;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承担违法用地查处;监督村民委员会宅基地分配、使用、有偿退出、流转和闲置宅基地利用。村民委员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布局、分配、使用、流转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农户建房和保障农户住房安全。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优化宅基地布局,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承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组织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承担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农村宅基地规划,承担宅基地用途管制、选址审查和规划许可。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风貌、施工质量和住房安全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所负责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参与违法使用宅基地处置。 经济发展办和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金井行政执法队承担法律、法规、政策指导违法用地查处责任,并建立违法用地查处机制和预防机制。 派出所、应急管理、水利、电力、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镇提议,负责出具本部门需要审查的意见。 三、宅基地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严格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建房申请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主。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机构、房地产开发商不得申请和占有农村宅基地。任何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已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迁入人员)不得申请建房,不得计入建房人口。 第七条 严格“一户一宅”审查。宅基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夫妻双方只能共有一处宅基地。单户家庭占地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3人或3人以下)构成一个宅基地建房基准户。独生子女户无论分户与否,应当相互伴靠构成宅基地建房基准户。多子女家庭,父母应当伴靠一个已分户的成年子女建房。充分保障农村无子女户、适婚孤儿(女)户、寡(鳏)居户的宅基地资格权,除已实现住房兜底保障的以外,视同基准户予以宅基地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选址要求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3、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通过违法、违规、违纪手段获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通过虚假婚姻关系分立户,骗取建房资格被查实的; 5、原有农房已出卖、出租、赠与、用途变更的; 6、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虽迁入,但在原集体已有宅基地未退出的; 7、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有或共有其他住房,长期不在本集体生产生活,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 8、夫妻双方分属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且一方已有宅基地,另一方以户主身份申请宅基地的; 9、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10、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后住房需要的; 11、已实现征地拆迁安置的; 12、除原房屋属危房,且所属镇未安排临时性安置房,或不予临时性安置住房补助外,其建房选址区域已纳入拟征地范围、已发布征地公告、已发布拟征地告知书等三者之一的; 1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八条 严格宅基地建房选址审查。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组道路不少于2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1、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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