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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将全市农村宅基地分三类区域进行管理:一类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及货币安置区、风景名胜区居民点建设禁止区及项目建设区域,原则上不批准除修缮之外的新建、扩建房屋;二类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及货币安置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居民点建设禁止区以外的风景名胜区和集镇,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应严格控制其增量、占地面积、建筑体量及建筑风貌;一类、二类之外的区域为三类区域,三类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办法》对建筑面积进行了明确规定。一类区域内只允许D类危房及灾后重建等特殊条件下的建房; 二类区域内占用耕地不超过1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三类区域内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一、二类区域拆旧建新的均不能超过原有建筑面积,且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得圈院套和修建围墙。
《办法》将审批权限下放,农村居民建房可直接在所在乡镇申请审批。
《办法》还缩短了审批时效,将国省规定的授权乡镇审批时效22个工作日减少到15个工作日之内,未授权乡镇审批时效45个工作日减少到35个工作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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