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程序、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组织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人员赴上海考察学习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管理经验,学习建国以来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相关的法律法规,借鉴上海、浙江等地的先进做法,起草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召开了乡镇书记座谈会,充分听取基层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多次研究讨论。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房管理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明确了村庄分类、规划编制和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三章 申请审批,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申请主体、村民申请、小组讨论、村级审查、乡镇审批、核发证书的流程。 第四章 风貌管控,将风貌管控纳入村规民约,培育特色风貌,编制图册,鼓励设计人员下乡。 第五章 建房管理,明确了村民自建房施工备案、试工图纸、施工队伍、建筑材料、开工查验、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和建成验收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 闲置宅基地利用,引导村民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利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综合执法、村级管理、违规建房的法律责任和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等事项。 第八章 附则,明确办法试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整体性。《办法》以宅基地管理为核心,上延到规划,下延至质量管理,形成规划、审批、建房管理、风貌培育、执法监管等完整的管理体系。 二是明确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三是强化质量安全。从施工备案、图纸、队伍、材料到开工查验、现场管理、建成验收,形成闭合管理,强化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和安全。 四是明确执法主体。明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村民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行为。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