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
本帖最后由 banzhu 于 2019-3-2 17:26 编辑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流转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维护宅基地权益、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农林局(农办)和国土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七条 已完成农村更新改造(含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城乡新社区建设,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农林局(农办)、国土局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在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只能流转取得一宗宅基地使用权。 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流转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 第八条 未实施或正在实施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受让方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受让后面积不超过农村更新改造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公开挂牌流转,也可自行协商流转。 第十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转让方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产权互换除外。 受让方按《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细化的实施细则参加农村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转让方必须保证流转后仍拥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合法住宅。 第十二条 产权互换双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不超过农村更新改造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行协商流转程序: (一)提交申请:流转双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条件审查:村(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转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前应将流转审查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签订合同:签订流转合同并经鉴证或公证。 (四)产权登记: 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持流转申请书、流转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在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平台挂牌流转程序: (一)提交申请:转让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定受让人资格条件,并出具意见书。 (二)委托挂牌:转让方持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委托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挂牌转让。 (三)挂牌转让:交易平台按法定程序挂牌转让,确认成交,签订流转合同。受让人资格条件由受让人所属村(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产权登记: 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持流转申请书、流转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在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服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收及农村更新改造的需要。第十六条 宅基地流转收益应在集体和个人之间合理分配,受让人应参照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一次性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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