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 次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布局与配套4 建筑空间5 结构与地基6 室内环境7 建筑设备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功能要求
2.1.1 住宅项目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 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足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2.1.3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民用水、用电、通风、炊事等基本生活的要求。
2.1.4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
2.1.5 住宅建筑项目应配置附属道路、绿地,并具备商业服务、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住宅建筑布局应保障日照标准。
2.1.6 住宅建筑应对用水、用电、用气进行分户计量。
2.1.7 农村住宅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农机具、农作物储藏等基本功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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